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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扬大总[2001]32

扬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扬大总[2001]32 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 号文)及《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 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原则

货币化分配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即实行“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新职工”逐月补贴的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平稳过渡的原则。

二、发放补贴的形式和标准

(一)对1998 年11 月30 日前参加工作的(下称老职工)无房教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教职工,购房时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注:夫妇任何一方购(分)得的房屋均属双方共同拥有]。

1.各类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教职工 75 平方米

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干部 90 平方米

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干部 110 平方米

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 125 平方米

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博士生导师、厅级干部 135 平方米

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

2.补贴计算办法

货币化补贴包括两部分,即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① 购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应补贴面积

目前,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 元。

② 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应补贴面积×1992 年前的工龄数

目前,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5 元。

学校每年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当年度用于货币化补贴的经费、标准。这些因素为:上级财政拨款、学校 住房基金、学校整体财力情况、扬州市货币化补贴政策等。

4.如夫妇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按各自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及工龄补贴标准分别计发(下同)。

5.对已购公房未达到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应享受面积标准与已购房面积之差计发一次性货币化补贴。对租住公房的教职工,购房时经批准在退出原租住的公房后,按无房教职工计发货币化补贴;若不退出原租住的公房,购房时则按应享受面积标准与租住房面积之差计发补贴。

6.工作年限满25 年的教职工,货币化补贴全额计发。不满25 年本人有要求的可借支补贴,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对借支的货币化补贴款,教职工在调离、辞职时必须退还学校,退还额为货币化补贴款×(25-实际工作年限)/25。退还款由教职工在离校时一次性退还学校,否则不办理离校手续。对自动离职拒不退还借支款的,学校将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对购房后,工作年限不满25 年出售的,须将借支的剩余年限的补贴归还后,方能进入市场。

工作年限不满25 年即按规定退休的教职工,其补贴不再抵扣。

(二)对1998 年12 月1 日后参加工作的(下称新职工)教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目前,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比例为教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9%(住房补贴12%,公积金7%),按照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凡1998 年12 月1 日(含)以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产权交易、监证、土地等部门认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符合规定的教职工,均可申请货币化补贴。

三、购房货币化补贴办理程序

学校每年3 月31 日、9 月30 日前两次集中办理发放货币化补贴。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的教职工,到所在校区校产部门领取《扬州大学教职工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后,连同购房合同、购房交款(预付款)票据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

(二)资格认定。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新购房、现住房、配偶单位住房、以往住房补贴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申请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已领取补贴款的,在本人工资中连本带息追回。

(三)全校公示。对初审符合条件者按积分高低排队(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3),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经两次公示后,确定发放补贴人员名单。积分相同时,

按下列顺序排列:

1.无房户、住私房、补差房;

2.归侨、烈军属;

3.职务、职称高低;

4.任职先后;

5.参加工作时间先后;

6.出生年月先后。

(四)填写市审批表。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区校产部门填写《扬州市区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校房改办)按规定标准计算补贴额,经学校批准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处级(含)以上干部的申请购房补贴审批表需经过校纪检部门审核。

(五)签订协议,发放补贴(协议内容见附件4)。学校在《审批表》经市房改办批准后与申请补贴者签订协议,然后支付应补贴款的80%;其余20%待交验房产证、土地证及应退房者交还钥匙后付给。

四、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94 号文件精神,对离退休人员的货币化补贴,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直接发给本人。

(二)原学院曾给予个人与住房有关的补贴款或与住房有关的其它形式的补偿,在计发货币化补贴时抵扣。

(三)按1999 年学校文件(扬大总[1999]4 号、扬大[1999]47 号)规定享受过住房补贴者,不论补贴数额多少,按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与原补贴面积之差计发货币化补贴。

(四)参加过原学院集资建房、成本价分房等,新购房时按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与现在实际住房面积之差计发货币化补贴。

(五)已领取补贴的教职工,如职务、职称晋升后未达标的,今后另购住房时可再按面积差计发货币化补贴。

(六)配偶单位向我校缴纳的或由个人垫支的住房(建房)补贴款,学校已解决过住房的不予退还,未解决过的可按原额退还。

(七)新调进的教职工,须向校房改办提交由原单位职能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领取购房补贴、工龄补贴情况证明。否则,不享受我校住房货币化补贴。作为人才引进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八)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暂不办理货币化补贴手续,待回国后按程序办理。

(九)在校办企业工作的事业编制职工,其货币化发放标准及相关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列支渠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停薪人员在停薪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货币化补贴手续。

五、附则

(一)对有关补贴标准、比例等,学校按扬州市有关政策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学校原有的相关办法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O 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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