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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接办法》、《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估价入帐办法》的通知 扬大国资[2004]2 号

《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接办法》、《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估价入帐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接办法》、《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估价入帐办法》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附件:

1、《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接办法》

2、《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估价入帐办法》

扬 州 大 学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接办法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房屋交接手续,建立健全房屋资产帐务及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成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及使用单位或部门参加的接收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交接工作。

二、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3 天,工程建设部门通知接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土建、水电竣工图、施工协议等。

三、接收小组参加工程预验收,对照施工要求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程竣工验收(复验)后一周内,工程建设部门与档案馆、国资处办理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按规定存档,同时复印一套交国资处备案。

1、省、市建委项目计划批文。

2、有关征用土地批文及相关文件手续。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项目规划定点红线图。

5、工程各楼层平面图、水电施工图(含弱电项目)。

6、附属设施相关图纸(含车库平面图等)。

7、相关配套设施的说明书、质保书等有关资料。

8、基本建设工程估价入帐增加报告单。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

10、其他相关资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白蚁防治证明、收费证明、建档证明)。

五、工程建设部门按《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估价入帐管理办法(试行)》办理资产估价入帐手续。

六、完成以上程序,方可视为工程项目正式移交。基建处、国资处共同签署移交文件。

七、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估价入帐办法

为正确反映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固定资产帐实情况,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固定资产估价入帐管理办法。

一、估价入帐范围

凡学校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造价100 万元以上,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因工程审计、结算等原因未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估价入帐手续。

二、估价入帐办法

1、基本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估价入帐的时间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当日。

2、新建工程的估价为工程开工至竣工交付日止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列入工程造价的配套设备,下同)等。

3、改扩建工程的估价为工程开工至竣工交付日止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减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

4、新建、改扩建工程,由建设部门在工程交付使用时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填写《估价入帐增加报告单》,并经国资处签字确认后,由国资处、财务处分别办理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手续。

三、估价的调整

1、新建、改扩建工程审计结束后,由建设部门依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帐簿记录、竣工决算终审报告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验收)报告单》及固定资产估价冲回调整报告单(红字全额冲销估价),送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帐务调整。

2、财务处收到固定资产增加(验收)报告单、固定资产估价冲回调整报告单、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新增土地参照本估价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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