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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大国资[2004]4 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扬 州 大 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使用管理 办法 通知

扬州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校土地(含宿舍区土地,下同)资源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土地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国资处)为学校土地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所有土地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土地勘界,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的登记和审批,土地评估工作,周边土地保护,建立土地管理档案,土地使用状况普查和土地资源调配,参与土地开发项目论证及开发监理工作,参与学校征用土地的全过程。

第二条 新建项目的征地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牵头。基建处办理完征地全部手续后,将有关数据资料报送国资处,并办理移交手续,由国资处办理土地证。

第三条 学校土地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总体规划。校内用地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用地位置、面积、建筑高度、坐落地下的水电气管线的技术资料、是否产生易燃易爆和污染源(包括噪声)等,经学校批准同意并签订用地协议后方可实施。校外单位需要使用学校土地或电线、光缆、管道、管网等需要从学校(含宿舍区)经过,必须由国资处勘察,提出方案,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维护学校土地边界的完整和安全。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围墙上开门、打洞;不得在学校土地上搭建建筑物或临时设施。违者除责令限期拆除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土地使用情况,不得擅自与其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没收全部收入外,按所得收入的5 倍处以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因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学校土地,国资处必须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经学校同意并授权国资处或相关职能部门,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由国资处负责存档。

第七条 国资处及时了解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相关情况,对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学校采光、通风等相邻权的建设行为,由国资处、保卫处或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与对方交涉予以制止,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实验用地管理办法另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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