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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离校人员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大国资[2004]5 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离校人员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离校人员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扬 州 大 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离校人员 住房 办法 通知

扬州大学离校人员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

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含房改房、补贴购房)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离校人员住房管理办法。

一、调离人员

(一)租住房

对于租住的公房,调离人员在离校前原则上必须退还学校,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退房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提供担保,预交房租,经学校批准后办理

借用房协议。逾期不退房对担保人按《扬州大学关于对延期交房等行为处理的规定》[扬大总(2001)33 号文件]处理。

(二)房改房、补贴购房

1、在我校服务年限满20 年者(含合并前在各学院工作时间,下同),调离时无需退还。

2、在我校服务年限不满8 年者,调离时需退还住房或全额补贴。对退出的住房,学校退还个人当年实付购房款。

3、在我校服务年限满8 年但不满20 年调离者,按下列办法执行:

① 如退还住房,学校按以下标准向个人退款:(当前房屋房改市场价 - 个人实付款)× 在我校服务年限/20 + 个人实付款;

② 如不退还住房,个人按以下标准向学校退款:当前房屋市场评估价 - 个人实付款)×(20 - 在我校服务年限)/20;

③ 补贴购房[指按扬大总(1999)4 号文及扬大(1999)47 号文标准补贴]退还款办法:当年补贴款×(20 - 在我校服务年限)/20。

4、相关规定

①教职工办理调离手续时,由国资处出具本人住房情况证明、领取购房补贴及工龄补贴情况证明,交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②调离人员如需将房改房上市必须告知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购买。如调离前房屋已上市,参照本办法退款。

(三)享受货币化补贴者调离时按扬大总(2001)32 号文件《扬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执行。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人员离校时,其住房问题按学校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三、经学校同意的辞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与学校人事部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自动离职、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如原住房为租住房,学校无条件收回;如为房改房或补贴购房,不适用本办法。学校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权利。

五、本办法由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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