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关于加强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管理的意见
(试行)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短期合同工住房管理,合理周转和使用公有住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原则
学校原则不安排各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住房。短期合同工的住宿应由个人或各用工单位自行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借给短期合同工住房。
本意见所指的短期合同工是学校及各部门(学院)正式聘用且聘期在一年以上,纳入学校有关部门登记管理的用工人员。本意见所指的短期合同工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并提供给部门(学院)用于短期合同工借住的公有住房。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对短期合同工住房进行管理,短期合同工入住后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
二、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程序
1、由用工单位填写《扬州大学短期合同工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用工协议、短期合同工身份证复印件,经学院、部门领导批准签字后,交国资处。
2、国资处房地产管理科初审,根据学校房源情况提出借住意见,报国资处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 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管理要求
1、短期合同工借住房获批准后,用工单位需与国资处签订借住房协议,并将短期合同工借住房安排情况报国资处备案。国资处每半年会同用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借住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用工单位与国资处签订《借住房协议》后,借住房者每人须交纳500 元协议保证金,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房屋退还手续,按规定结清所有费用,未违反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学校将协议保证金退还借住房者。对违反协议者,国资处除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外,不再退还协议保证金。同时,用工单位对担保对象所欠租金、罚金及其他损失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
3、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入住后的短期合同工实施有效管理。用工单位与短期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收回其住房交还国资处。
4、借住房的短期合同工必须强化安全意识,严禁私拉乱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违反管理规定,发生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工单位和居住者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5、若因学校需要对已入住的住房进行调整,用工单位及居住者应积极配合,服从调整。
6、学校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取借住房管理费。管理费由财务处在用工单位部门业务费中扣收,管理费标准按5 元/月.㎡收取,水电费按实收取。年终学校根据短期合同工住房管理考核情况,从收取的使用管理费中提取部分用于奖励相关单位。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扬 州 大 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扬州大学短期合同工借住房申请表
附件二:
短期合同用工借住房协议
住房管理方(以下简称甲方):扬州大学
住房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乙方申请,经学校研究,甲方(国有资产管理处为甲方代表)将以下住房提供给乙方作为临时工借住房使用,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住房地址及设施:
1、住房地址: 小区 栋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床 (单人) 衣橱(大) 办公桌 办公椅
二、 借住房使用期限及其他约定:
1、借住房使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于 年 月 日将住房的钥匙交给乙方。
2、办理入住手续时,甲方按每人500 元标准,收取乙方住房保证金,乙方办理退房手续时退还保证金。
3、住房使用费付款方式:由财务处在用工单位部门业务费中扣收。
4、住房使用期内水、电、气、电话、电视、网络、物业管理、卫生安全等费用乙方自负,退房应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交还钥匙、水(电、气等)费卡后,视为退还使用房。
5、住房使用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保证金:
(1)、擅自转借、转借、调换,私自抢占的;
(2)、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的;
(3)、拖欠借住房使用费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空关)一个月以上的;
(5)、利用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承诺交付钥匙时住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水、电接通。
2、乙方必须合理使用住房,保护原来结构和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若需变动,需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乙方在使用期间,如遇房屋拆迁,乙方承诺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