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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加强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管理的意见(试行) 扬大国资[2011]11 号

扬州大学关于加强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管理的意见

(试行)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学校现有房源的使用效益,有效缓解日趋紧张的供求矛盾,杜绝目前存在的过期不还、空关转借、甚至擅自出租谋取个人利益等不良现象,现就加强学校新引进青年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强化齐抓共管

青年教职工住房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归口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及租借学校住房的青年教职工所在学院、部门为共管单位,对执行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加强租借住房的管理,实行齐抓共管,履行相应的职责。根据《扬州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及管理办法》,建立租借住房担保人制度,租借人所在学院、部门的现职负责人为担保人。

二、规范租借程序,明晰权利义务

学校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为新引进青年教职工安排过渡住房,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租借:

1、新引进青年教职工凭人事处通知单到国资处按要求填写《扬州大学职工借住房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确认并签字同意,报国资处批准后,与学校签订租借住房协议,并由担保人签字担保。

2、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学校住房,只限其本人居住,租借期不超过三年。租借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租借,如确因困难需继续租借学校住房,须在协议到期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续租借申请,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担保人签字担保、国资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3、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一律实行有偿租借。租借住房三年内按扬州市房改租金标准收缴(收取标准详见附件一),水电费按实收缴。三年租借期满后,未经同意续租且不按时交还的,六个月内,除应按标准当交纳租金外,还需按标准租金的4 倍加收协议罚金;六个月以后,在此基础上,每半年按50%递增加收超期协议罚金。租金、罚金、水电费由校财务处凭有关通知从租借房屋职工的工资中扣取。

4、租借学校住房需交纳协议保证金。收取标准按2008 年4 月

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即公寓保证金收取标准1000 元,成套房保证金收取标准5000 元,引进人才保证金收取标准10000 元。承租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退还手续,按规定结清所有费用,未违反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学校将协议保证金退还本人。对违反协议者,国资处除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外,不予退还协议保证金,担保人对担保对象所欠租金、罚金及其他损失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

5、租借学校住房的青年教职工在校外已有住房后,应主动退出学校住房。如不主动退出住房,学校将限期清退并按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加收罚金。青年教职工离校,应退还租借房,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加强住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1、租借住房的青年教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调换给其他任何人;不得无正当理由闲置(空关)住房六个月以上;不得利用住房进行违法活动。

2、在协议期限内,如因学校用房需要,确需调整已租借住房时,校国资处提前通知租借者,租借者必须服从学校对租借住房作出的调整。

3、租借住房的青年教职工必须强化安全意识,应自觉保护原有住房结构和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严禁电路私拉乱接,杜绝危害安全的现象发生。若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居住者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租借住房的青年教职工应严格遵守相关协议条款,如拒不遵守本办法且教育无效,学校将收回该租借房,并按违反校规给予相应处理。

四、各学院、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意见的各项条款。对以前租借的学校公有周转房,国资处应按照本意见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学院、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共管责任。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扬 州 大 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职工 租借 住房 管理 意见

附件一:

扬州大学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房租收取标准

附件二:

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协议

住房管理方(以下简称甲方):扬州大学

住房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乙方申请,依据《扬州大学单身青年教工租借公有周转住房的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甲方(国有资产管理处为甲方代表)将以下住房提供给乙方作为住房使用,

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住房地址及设施:

1、住房地址: 小区 栋 室 房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床(单人) 衣橱(大) 办公桌 办公椅

二、 住房租借期限及其他约定:

1、住房租借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甲方于 年 月 日将住房的钥匙交给乙方。

2、办理入住手续时,甲方收取乙方住房押金 元,乙方办理退房手续时退还押金。

3、住房租金付款方式:月租金 元,由财务处从租借房屋职工的工资中代扣。

4、住房租借期内租金、水、电、气、电话、电视、网络、物业管理、卫生安全等费用乙方自负,退房应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交还钥匙、水(电、气等)费卡后,视

为退还使用房。

5、租借期满后乙方未按期退房的,六个月内按4 倍标准租金加收罚金,每半年递增50%加收罚金,直至乙方退出为止。

6、住房租借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保证金:

(1)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调换给其他任何人,私自抢占住房的;

(2)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空关)六个月以上的;

(4)利用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承诺交付钥匙时住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水、电接通,费用由租借人负担。

2、乙方必须合理使用住房,保护原来结构和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若需变动,需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乙方在租借期间,如遇学校其他用房需要,乙方承诺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四、担保责任

1、担保方为扬州大学 学院(部门)现职领导 ,自愿为乙方提供全面担保。若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担保方对乙方所欠租金、罚金及其他损失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

2、担保方对乙方违约未主动代为履行责任,甲方有权委托学校财务部门在担保方工资中扣款抵缴。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                             担保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扬州大学职工借住房申请表

电话:0514-87971875 E-mail:gzc@yzu.edu.cn 地址: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 邮编:2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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