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扬州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扬州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试行)》已经2012 年第28 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扬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扬州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试行)》
扬 州 大 学
2012 年12 月10 日
附件1:
扬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公共用途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统筹规划、定额配置、超标有偿、科学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各类公用房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公用房分配与调整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指导。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学校核定的用房总定额内,按照用房类别标准对本单位内部公用房进行具体的分配、调整和日常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保证基本、择优助强、标配特配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公用房分为以下六种类型: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公共教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用房。
第九条 学校制定《扬州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规范公用房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不足部分由学校视情调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外借和相互调换,不得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公用房管理服从校园整体规划。各类公用房使用期间,如学校需要重新调整,相关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实行有偿使用,按超面积收费标准执行。借用到期后,应按时交还学校。
第十三条 退休、离岗、离校人员使用的公用房由原单位按《扬州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扬大国资[2008]3 号)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的,须事先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的房屋改造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部门按程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房屋档案。
第十六条 为保证全校公用房信息的实时和准确,各单位公用房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情况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如需要调整,应在一周内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房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更改;公用房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用房及后勤保障用房必须首先保证学校办学需要,完成学校任务之外从事营利性活动须经学校批准,产生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性用房按照效益优先原则,根据经营性用房的数量和质量,以租赁协议方式进行管理。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租赁方签订《用房租赁协议》。经营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收取资源占用费或租金,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超标部分须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资源使用费标准由学校审定,采用超标累进费率。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全部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各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须用学校下达的事业费以外的经费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每学年核定一次,每年10 月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各单位本学年定额面积,如实际拥有面积超标则发放缴费通知单,缴费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自筹、引进资金按规定程序建设公用房。该类房屋纳入学校公用房统一管理,在计算超标资源使用费时享有优惠。由校内单位全额自筹或引进资金建设的公用房,不计入相关单位超标面积;由校内单位部分自筹或引进资金建设的公用房,则按其资金所占比例计算面积,该面积不计入相关单位超标面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学校视情节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及到期未经批准继续占用公用房的单位,限期搬出,同时根据占用时间按超标面积收费标准的3 倍收取资源占用费。
(二)擅自改变公用房结构的单位,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按超标面积收费标准的3倍处以罚金;造成房屋内外管网线路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三)擅自出租、出借公用房的单位,学校收回房屋,违规所得全部上缴学校,根据出租、出借时间按超标面积收费标准的3 倍处以罚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为0.7。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制订《扬州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的公用房调配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2:
扬州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公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一、学校行政办公用房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部常设机构的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根据学校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数、人员的岗位职级等情况定额配置。学校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以及机关部门专项服务需要的特殊用房,根据需要及房源情况给予配置。机关部门原则上不单独配置接待室、会议室、资料室等,如确有需要报学校研究后配置。
二、学院用房
1、学院办公用房
学院办公用房是指学院行政人员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及办公辅助用房。办公用房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按学院学生折合规模及不同学位性质核定定额。学生折合人数时按本科生1、硕士生2、博士生3 为基数计算,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相应的学历层次折合进行计算。学生的学位性质是指其所学专业对应学位证书上的学位性质,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海外教育学院核定。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按线性插入法取值。
表一 学院办公用房核定建筑面积标准(m²/生)
学院折算规模
学科类别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文、理、工、农 —— —— 1.30 1.27 1.21
医 —— 1.44 1.32 1.28 ——
政法、经济、管理 —— —— 1.29 1.24 1.17
外语 —— 1.48 1.39 1.32 ——
体育 1.68 1.48 1.36 —— ——
公共课教师用房根据学校核定的公共课教师人数按每人4 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相关学院,由学院统筹安排。公共课教师是指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核定的从事公共课教学的专职教师。
博士后流动站办公用房根据在站博士后人数按每人8 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2、实验室用房
实验室用房是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科研等所需的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实验室用房根据学科分类、学生自然人数等核定定额。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按线性插入法取值。
表二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用房核定建筑面积标准(m²/生)
学院自然规模
科类
3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研究生补助
指标
工 —— 12.93 11.05 9.53 8.77 8.28 2.0
理、农(林)、医 —— 12.90 10.91 9.31 8.52 8.02 2.0
数学 —— 6.45 5.46 4.66 4.26 4.01 2.0
文 —— 1.01 0.58 0.41 0.36 0.34 0.2
外语、政法、经济、管理 —— 1.46 1.15 0.94 0.85 0.81 0.2
艺术 15.56 12.32 7.97 —— —— —— 2.0
体育 —— 1.98 1.72 1.58 —— —— 2.0
公共课实验用房是指从事公共课教学所需实验用房,根据需要和房源可能另行配置、专项使用,如需调整报学校批准。该类用房不计入学院实验用房定额内。
3、重点学科用房
国家级重点学科(含培育点)按每个200 平方米、省级优势学科按每个150 平方米、省级重点学科按每个100 平方米、校级重点学科按每个30 平方米配置。以上配置中如有重复则以最高级别标准系数为1、其余按相应学科级别标准0.2 的系数计算增加。各学院校级学科累计配置面积不超过60 平方米。
4、重点实验室等用房
重点实验室用房是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省级以上研究服务中心、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用房等。国家重点实验室按国家要求配置,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每个“学校配套600 平方米、学院配套达标”(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点按每个学校配套1000 平方米)的原则配置;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省级以上研究服务中心按照每个“学校配套400 平方米、学院配套达标”的原则配置;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学校配套国家级每个300 平方米、省级每个100 平方米,学院配套达标”的原则配置;省级以上创新团队按国家级每个100 平方米、省部级每个5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以上配置中如有重复则以最高级别标准系数为1、其余按相应级别标准0.2 的系数计算增加。
5、人文社科基地用房
人文社科基地用房是指省级以上人文社科基地用房,按照国家级每个200 平方米、省级每个100 平方米配置。以上配置中如有重复则以最高级别标准系数为1、其余按相应级别标准0.2 的系数计算增加。
6、周转用房
国家、省部级重要项目经学校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实行有偿使用,在项目完成后归还。
三、公共教室用房
公共教室用房是指用于实施本科生、研究生正常教学计划的教室及附属用房(含公用教室、专用教室及教师休息室等),学校核定后由职能部门统一调配管理。教室用房根据学科分类、学生自然人数等核定定额。
表三 按科类分的教室用房核定建筑面积标准(m²/生)
科类 教室指标 科类 教室指标
工 3.6 医 2.28
(建筑学专业) (6.38) 政法、经济、管理 2.28
理 2.21 外语 3.37
文 2.60 艺术 3.37
农林 2.14 体育 1.35
四、高端人才用房
院士及其他高端人才用房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后配置,不计入相关学院用房指标内。
五、公共服务用房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全校性活动和展示场馆等公用房,如图书馆、网络中心、会堂、学生活动用房、体育场馆等。面积按学校下达的编制人数和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定,由学校委托相关单位使用管理。
六、后勤保障用房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食堂、浴室、车库、医疗用房等,面积由学校核定委托相关单位使用管理。
七、经营用房
经营用房是指校办产业、商业网点等,根据学校统一规划,在优先保证学校办学用房的情况下核定配置,有偿使用。
八、其他
本标准尚未明确的用房,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评估标准,由学校确认后酌情配置。各单位实际拥有面积与定额面积之差未超过定额面积1%,视为符合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