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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的通知 扬大国资[2004]7号

关于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国有资产基层实物管理网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各学院、各处级职能机构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1 名。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兼职资产管理员任职条件

工作认真,事业心强,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资产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各学院、各处级职能机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二、兼职资产管理员职责

1、认真宣传并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2、接受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领导,具体管理本部门行政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房产土地、图书资料等国有资产(含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帐务工作,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定期进行帐帐、帐实核对工作,确保帐帐相符和帐实相符。

3、根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编制资产情况报表。

4、固定资产购置后,协助职能部门办理本部门新增资产的标签粘贴工作,做到一号一签。

5、协助本部门提出资产的维护、保养、报废、更新等建议。

6、配合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开展本部门资产盘点清查工作。

三、奖惩措施

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的工作业绩作为当年考核的依据之一。学校定期对各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相关规定

为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兼职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各学院(部门)应重新明确专人兼任资产管理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后,调动人员方可离岗。

扬 州 大 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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