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国有资产基层实物管理网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各学院、各处级职能机构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1 名。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兼职资产管理员任职条件
工作认真,事业心强,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资产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各学院、各处级职能机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二、兼职资产管理员职责
1、认真宣传并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2、接受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领导,具体管理本部门行政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房产土地、图书资料等国有资产(含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帐务工作,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定期进行帐帐、帐实核对工作,确保帐帐相符和帐实相符。
3、根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编制资产情况报表。
4、固定资产购置后,协助职能部门办理本部门新增资产的标签粘贴工作,做到一号一签。
5、协助本部门提出资产的维护、保养、报废、更新等建议。
6、配合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开展本部门资产盘点清查工作。
三、奖惩措施
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的工作业绩作为当年考核的依据之一。学校定期对各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相关规定
为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兼职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各学院(部门)应重新明确专人兼任资产管理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后,调动人员方可离岗。
扬 州 大 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