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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扬大国资[2005]3 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现将《扬州大学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扬 州 大 学

二○○五年四月五日

扬州大学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和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一、资产清查的主要任务:进行资产清查登记,确定资产价值,界定所有权归属。

二、资产清查的目标: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属于学校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经营性资产价值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评价经营成果提供依据;在规范资产清查行为的基础上,合理调剂和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

三、资产清查的内容:是指对学校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包括各学院、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学校控股的各类企业资产。

四、资产清查的组织

1、学校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校办、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设备处、产业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由上述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2、各学院、图书馆、后勤集团、农牧场及各企业相应成立自查工作小组。

3、各副处级以上建制的党政部门可指定专人自查。

五、资产清查的方法

一般采用学院(部门)自查和学校组织专人滚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必要时也可进行普查的方法。

六、资产清查的时间要求

资产清查是学校资产日常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自查由各学院(部门)自行组织,可随时开展,但最迟应于每年11 月份前进行一次, 并于当年12 月25 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给国资处;抽查由学校事先发出通知,学院(部门)做好准备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循环一次。

七、资产清查的帐务调整

资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盘盈盘亏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资产清查的奖惩规定

学校将定期举行全校性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评比,并给予奖惩。具体办法另定。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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