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
扬 州 大 学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交接管理 规定 通知
附件:
扬州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人员调动、机构调整、办公地点变动造成资产流失,现对《扬州大学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固定资产交接管理办法》作以下补充:
1.退休人员离岗前应将所使用的设备、家具、公用房等学校资产向所在单位移交。科研项目未结束或由学校各单位返聘的人员需要继续使用设备、家具资产,应报经所在单位资产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资产借用手续,并在相关项目结束或返聘期满后及时交还所借用的资产。
2.退休人员因科研项目未结束需要继续使用学校公用房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原则上自办理退休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如三年期满后因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借用学校公用房,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暂定为10 元/平方米·月。
3.已到退休年龄但因学科建设需要等原因由学校延聘的人员,在延聘期满办理退休手续时移交所使用的学校资产。
4.教职工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如退休时该科研项目仍未结束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一条办理,科研项目结束后应交还所在单位。
5.调离(含校内调动)、辞职、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人员,应在离校或离岗前与原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及兼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其所占学校公用房未主动腾空退还学校的,学校有权进行清理后收回。清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6.自动离职、辞退、出国超期两年以上、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及其他非正常离岗人员,其资产催还和清缴工作由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及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并应在其离岗或超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7.引进人才、青年教职工租住学校各类周转住房的,调离学校时按《扬州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赁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8.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学校批准同意资产调整分割方案后,在两周内办妥交接手续,并及时完成资产二级账的调整。交接未办妥前,原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及兼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9.办公地点变动的单位应在搬迁前核对所有资产,不随单位搬迁的资产逐一造册后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其余资产在搬迁至新地点后应重新核对并建账,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10.在人员调动、机构调整、办公地点变动过程中,因未按规定进行资产交接,导致学校资产流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追回或追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