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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大国资[2009]25 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扬 州 大 学

二○○九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捐赠物资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

扬州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指接受捐赠物资和对外捐赠物资,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捐赠物资包括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物资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捐赠的各类物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 以校内各单位为受赠人的受赠物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造册登记;以学校为受赠人的受赠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造册登记。

第六条 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应按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到学校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七条 接受捐赠物资单位应向捐赠者取得购置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入账作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单,作为入账依据。

第八条 接受捐赠物资应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校长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分配使用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对于受赠的汽车、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等特殊资产,使用单位要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防止公物私用和占为私有,以保证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时,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需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单位价值在5000 元以下且批量价值在30000 元以下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5000 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30000 元以上的,报学校研究。根据省有关规定,对外捐赠除机动车辆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000 元以下的资产,需报省教育厅批准;对外捐赠机动车辆,或其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000 元以上的资产,需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捐赠的物资,由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持处置批复办理对外调拨手续。负责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捐赠结束后,必须将受赠单位的接收证明交学校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凭处置批复、受赠单位接收证明办理销帐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占用受赠物资,或擅自对外捐赠物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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