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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加强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管理的意见(试行)
扬州大学关于加强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短期合同工住房管理,合理周转和使用公有住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原则
  学校原则不安排各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住房。短期合同工的住宿应由个人或各用工单位自行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借给短期合同工住房。
  本意见所指的短期合同工是学校及各部门(学院)正式聘用且聘期在一年以上,纳入学校有关部门登记管理的用工人员。本意见所指的短期合同工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并提供给部门(学院)用于短期合同工借住的公有住房。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对短期合同工住房进行管理,短期合同工入住后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
  二、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程序
  1、由用工单位填写《扬州大学短期合同工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用工协议、短期合同工身份证复印件,经学院、部门领导批准签字后,交国资处。
  2、国资处房地产管理科初审,根据学校房源情况提出借住意见,报国资处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短期合同工住房借住管理要求
  1、短期合同工借住房获批准后,用工单位需与国资处签订借住房协议,并将短期合同工借住房安排情况报国资处备案。国资处每半年会同用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借住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用工单位与国资处签订《借住房协议》后,借住房者每人须交纳500元协议保证金,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房屋退还手续,按规定结清所有费用,未违反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学校将协议保证金退还借住房者。对违反协议者,国资处除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外,不再退还协议保证金。同时,用工单位对担保对象所欠租金、罚金及其他损失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
  3、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入住后的短期合同工实施有效管理。用工单位与短期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收回其住房交还国资处。
  4、借住房的短期合同工必须强化安全意识,严禁私拉乱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违反管理规定,发生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工单位和居住者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5、若因学校需要对已入住的住房进行调整,用工单位及居住者应积极配合,服从调整。
  6、学校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取借住房管理费。管理费由财务处在用工单位部门业务费中扣收,管理费标准按5元/月.㎡收取,水电费按实收取。年终学校根据短期合同工住房管理考核情况,从收取的使用管理费中提取部分用于奖励相关单位。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扬州大学短期合同工借住房申请表(见表格下载)
     2、短期合同用工借住房协议(见表格下载)



                                                                                                                                                       扬 州 大 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合同工 租借 住房 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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