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损失,现依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苏财规[2012]26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就一般性资产(主要是指办公家具、设备等通用资产,不包括车辆、房屋、土地、图书和货币性资产)的处置规范作如下通知:
一、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的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3、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4、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通常有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方式。
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遗失、失窃等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资产处置履行的手续
申报。资产使用单位对所需处置的资产,应先提出申请,在“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申请处置流程,选择处置方式,填写“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处置资产情况明细表”,并在系统中选择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或设备处)审核;同时使用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报送以下有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将不予受理):
1、待报废的资产,须进行技术鉴定。一般性设备由使用单位出具经鉴定小组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意见(使用单位成立由分管资产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动态鉴定小组),可按批次相对集中进行;单台件价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使用单位联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单位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出具经过相关专家技术鉴定的鉴定报告,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和照片(可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2、待报损、盘亏的资产,须附情况说明和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或保卫部门的结案证明,资产使用单位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报损或盘亏资产的内部公示材料。
3、待对外捐赠的资产,须提交技术鉴定报告、经学校同意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和双方的捐赠协议。
审核。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上报的待处置资产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提交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最后按权属不同,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作出批复。
四、资产报废参考年限
1、办公家具:满15年以上;
2、电视机、空调(分体空调)设备:满10年以上;
3、办公设备:计算机、复印机、速印机、数码相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打印机等满8年以上;
4、高档相机、数码摄录机满12年以上;
5、会议室音响设备满10年以上。
重申: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学校任何资产,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