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庆捐赠物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扬州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校庆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接受捐赠工作要求
1、接受捐赠物资的范围包括各种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等非货币类物资。
2、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捐赠的上述物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据为己有。
3、以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为受赠人的受赠物资,均需指定专人造册登记,填写“扬州大学校庆接受捐赠物资登记表”(见附表1),在指定场所保存。以学校为受赠人的由国资处统一登记管理,校庆期间国资处将派专人到相关校区办理接受捐赠登管手续;以校内各单位为受赠人的由各单位明确专人(相关工作人员名单报国资处)按学校要求登记管理,填写“扬州大学校庆接受捐赠物资明细汇总表”(附表2)报国资处备案。
4、接受捐赠的物资应按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原则上校庆期间各单位不得使用捐赠物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捐赠物资的,由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使用校庆接受捐赠物资申请表”(附表3),经校领导审批后领用。
5、接受捐赠的物资如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应按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的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国资处组织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单,作为入账作价依据。
6、校庆结束后,所有的接受捐赠物资由国资处进行汇总,上报学校校庆办统一公布。学校对接受捐赠的物资制定使用方案,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二、接受捐赠工作流程(附后)
三、附表 (附后)
表1、扬州大学校庆接受捐赠物资登记表
表2、扬州大学校庆接受捐赠物资明细汇总表
表3、扬州大学使用校庆接受捐赠物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