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学校现有房源的使用效益,有效缓解日趋紧张的供求矛盾,杜绝目前存在的过期不还、空关转借、甚至擅自出租谋取个人利益等不良现象,2011年7月28日,学校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管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新引进青年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作如下工作安排:
一、 2011年10月8日—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关于加强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管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住房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理解学校目前的住房紧张的困难,协助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租借房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 2011年11月1日—25日为重新登记阶段。各学院、部门根据国资提供的2008年9月以前学校作为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的人员资料,通知租借期人员重新办理登记,并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各学院、部门对国资处提供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对与实际现状有误的,请将具体情况及时与国资处沟通,以便更改。
三、 2011年11月26日—12月31日为核查阶段。国资处对学院、部门上报的申请表进行核实、统计,报校住房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四、具体措施
1、在规定的重新登记期限内,如没有按要求进行重新登记的,视为主动退房;未办理退房手续的,按照《关于加强新引进青年教职工租借住房管理的意见》有关条款,从当月起加收罚金。
2、针对可能存在的空关、转借、甚至擅自出租,利用学校房屋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学校进行逐一核查,并按文件规定加收罚金。本人主动退还租借房,可既往不咎。同时欢迎广大教职工反应相关情况,学校将予以查处。